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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术学院章程
2020-08-13 09:49:00
中央美术学院章程
作者:

序 言

  中央美术学院的历史始于1918年成立的国立北京美术学校。1949年11月,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与华北大学三部美术系合并,1950年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定名为中央美术学院。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由国立北京美术学校发展而来,华北大学三部美术系源自于1938年成立的延安鲁迅艺术学院美术系。

  中央美术学院是20世纪以来中国美术和美术教育事业的重要代表。国立北京美术学校是中国第一所由国家举办的现代型态的美术专门学校,开创了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新纪元;延安鲁迅艺术学院美术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美术教育机构,翻开了党领导的人民美术教育的新篇章;中央美术学院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所高等美术教育学府,开启了新中国美术事业和美术教育事业的新时代。

  在发展历程中,学校继承发扬民族艺术传统,借鉴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建立了完善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美术教育体系;汇聚了一大批享誉海内外的艺术大师和卓越教育家,培养了在美术和相关领域担纲领航的优秀艺术人才;呼应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繁荣复兴的时代进程,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贡献出众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艺术力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构建起现代美术的综合性学科体系,以崇高的境界、开放的胸襟、广阔的视野跻身于世界著名高等美术院校之列。

  身处民族复兴伟大进程,面对文艺繁荣时代盛景,学校将秉持服务人民、关注现实的精神,传承尽精微、致广大的学风,坚守注重使命、崇尚学术、尊重人才、兼容并蓄的理念,培养造就国家需要、人民喜爱、时代呼唤的优秀艺术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动人类艺术发展进步做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履行公共职能的依据。

  第二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法人。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监督与评估,尊重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治教,保护学术自由,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中央美术学院,简称中央美院、央美。英文名称为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CAFA.

  学校注册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cafa.edu.cn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需经学校同意、学校举办者批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艺术教育和艺术发展规律,立足民族文化传统,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回应时代进步要求,全面建设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美术学院。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献身艺术、追求卓越,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深厚人文素养、扎实专业技能的优秀艺术人才。

  学校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面向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积极开展艺术实践和学术研究,保持学术领先地位,推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进步。

  学校不断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坚持为中国造型、为民族设计的优良传统,弘扬中华文化精神,引领时代审美风尚,推动国家文化事业发展。

  学校重视优秀文化传承和思想文化创新,借鉴与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面向未来,勇于探索,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师生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开放合作交流。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央美术学院荣誉制度体系,用于表彰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艺术领域做出杰出成绩的人士。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教育形式,同时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类型的艺术教育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教育结构、招生规模和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办学定位和社会发展需要,以艺术为根本和特色,自主创立、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主要开展艺术学和与之相关的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的建设,涵盖造型艺术、设计艺术、建筑艺术和艺术人文等,促进艺术学门类与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交叉融合,推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学科发展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培养规律,自主确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实行以艺术水平考试为主,区分不同专业兼顾文化课成绩,统一考试、集中录取的人才评价和考录机制。

  学校独立组织艺术水平考试,尊重并维护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

  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招录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建立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管理模式,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自主设置人才培养的学科专业,自主调整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自行制定学位基本要求,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对于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卓越贡献的境外人士,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开展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创作与研究的组织、管理、评价机制,促进艺术创新与学术研究及其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推动学研产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企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教学、学术研究项目和机构,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保证办学质量和学术声誉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入分配。

第三章 学校治理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长是学校的行政总负责人,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章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形式和机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督机构,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多方参与、集体决定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

  第二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开展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校长依照规章通过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或拟定、组织实施: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副校长推荐人选,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校长按照学校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校的重大事项及发展中的重要决策提供咨询。

  (二)支持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

  (三)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杰出人士及校友代表等组成。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人才选拔及培养标准以及学位授予标准。

  (四)审议教学及学术研究岗位设置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

  (五)审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全体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及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规则,确定学位授予条件。

  (二)讨论通过学位及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

  (三)审核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

  第二十八条 招生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制度,研究改进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

  (二)审议各学科专业考试方式及科目,录取原则及标准。

  (三)拟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四)确定年度招生考试工作及阅卷人员名单。

  (五)对招生争议进行校内裁决。

  (六)其他需要招生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规程》。

  第二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学校教学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审议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四)对课程及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利用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监控教学质量,评议教学成果。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教学委员会规程》。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二)依照有关规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库,每年按学科专业比例抽取评审委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依本章程设立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按其规程履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重要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代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带领学生成长成才,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按照学校的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央美术学院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校发展建设,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广大教职员工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思想素质。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中央美术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建设和活动,发挥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承担学校授予的管理职责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 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校内行政机构和人员遵守规章、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熟悉学校规章制度及运行管理的教职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学校内部机构制定、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学校内部机构制定、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理事会、教代会、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面向教职员工、学生及社会,依法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广泛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学术研究、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学院、具有独立建制的系等教学机构。

  学院(系、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照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统筹管理和使用办学资源,独立负责地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学院(系、所)依照前款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创作与研究、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推动学科交叉、合作。

  (三)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实施创作与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六)制定单位内部工作制度,设置内部机构。

  (七)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师德学风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支持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

  (九)统筹管理和使用内部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系、所)的设置,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基本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参加,讨论决定学院(系、所)的教学、创作、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学院(系、所)院长(主任)由学校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系、所)的教学、创作与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学院(系、所)党的基层组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系、所)设立教授会议,负责研究处理本单位的学术事务,按照学校《教授会议规程》组织并开展工作。

  学院(系、所)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开展工作。

  经学校批准,学院可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立非独立建制的学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中心)等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机构。

  研究院(中心)建立完善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管理体制和长效发展机制,争取和整合各类资源、搭建平台,组织开展创作与研究,保障学校学术水平的引领地位,实现学研产协同发展,不断延展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和境外组织、机构合作成立的教学、研究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合作协议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美术馆等学术研究服务机构。

  图书馆是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教学及学术研究服务的保障机构,并承担相关研究职能。

  美术馆是学校教学服务、学术研究、藏品管理与保护、社会服务及国际交流的科研型公共文化机构。

  学校图书馆、美术馆馆长应由具有学术影响力和管理能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图书馆、美术馆成立专家委员会,保障学术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附属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开展基础美术教育。

第五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高尚师德、完善知识结构、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学校面向国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和管理岗位定级、考核结果、评优评奖、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议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育人为本,因材施教,爱护学生,尊重学生艺术个性,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职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提供工作和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一)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自由,鼓励艺术创新,为教师开展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提供支持。

  (二)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四)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给予处理。

  (五)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外籍教师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公正获得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合法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师道,正学风,立德励志,爱国为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一)学校建立学生管理服务制度,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和参与艺术交流、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社团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教育教学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课程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一节 财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多渠道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有条件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对捐赠收入学校依法按照捐赠合同和捐赠者意愿规范使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评估、师生讨论,可以以捐赠者的名字、字号或其他标识等,命名校内建筑、设施设备、活动名称等,用以表彰和纪念捐赠者。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的预算安排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节 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资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体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七十条 学校附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后勤、安全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提供校园办学条件保障,建设有利于教学、创作与研究活动和便利师生员工的可持续发展校园,注重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历史建筑。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旨在通过接收各类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发展、服务师生成长。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中央美术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专门机构促进校友、学校、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学校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鼓励并珍惜校友对母校建设的支持。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境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推进国际教育与文化的沟通交流。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校训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标识由中英文“中央美术学院”构成,其中“美术学院”源于毛泽东主席亲笔为学校题字“国立美术学院”,“中央”两字选自“毛泽东书法集字”。具体图样为: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尽精微 致广大”。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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