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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章程
2020-08-13 09:16:00
教育部
作者:
序 言
  北京体育大学筹建于1952年,1953年举行开学典礼,原名中央体育学院,1956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学院,1993年更名为北京体育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工作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体育发展规律。践行“增强民族体质、弘扬体育精神、探索科学真理、引领文明进步”的办学理念与使命,秉承“追求卓越”的校训,发扬“爱国、拼搏、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成为中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引领者和示范者,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的综合性、高水平、有特色的世界一流体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体育大学,简称北体大,英文译名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BSU.
  第三条 学校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学校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师生治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按照章程办学;制订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自主开展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七)自主确定教学活动、训练竞赛、科学研究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体育政策,保证办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维护学术权威;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监督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留学生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品德优良、素质全面、基本功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社会适应力强、一专多能的优秀体育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质量监控。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依托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学科、专业、课程、教师教学监测和考核制度,评议学科、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和日常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体育及相关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履行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重要法规,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校长确定。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立足体育,服务社会,设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训练竞赛委员会,是全面领导学校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管理机构。
  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根据“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我国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积极参与国家全民健身和体质健康有关政策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广泛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提高师生健康水平和健身指导技能;组织师生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训练竞赛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拟定学校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代表队及优秀运动队训练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校运动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统筹协调监管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院系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院系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学校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及修订其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调整院系,保障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依法对院系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制订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院系实际制订院系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训练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六)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院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七)制订内部工作规则;
  (八)规划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和系主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学院院长和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的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
  (六)就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的申诉、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德智体美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训练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学校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赠,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章 校友和社会
  第五十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被学校聘用并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北京体育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与社会实施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五十二条 学校立足体育、面向社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开展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普及工作,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和身体素质;传播体育健身文化,弘扬体育传统文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设竞技体育学校和附属中等体育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为国家体育事业培养后备人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快国际化进程,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学校徽志和学校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徽标和中英文校名组成。徽标为大写字母“S”的演变体。
  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和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其中,教职工佩戴的长方形证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长方形证章为白底红字。圆形徽章直径约1.5厘米,浅灰色底配红色徽标、黑色校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中央印有学校徽标及中英文校名,有两种形制:纯白色底配红色徽标、黑色校名;红色底配白色徽标、白色校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追求卓越》。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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