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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发布
2019-09-09 09:00:0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作者:

(2019年5月28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安排;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至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秘书长由科学技术部分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部门委员任期内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向科学技术部书面提出接替人员建议;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科学技术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各奖种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奖励制度改革、评审规则调整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咨询事项从相关领域专家中选取,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本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议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各奖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 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载入会议纪要。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审定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审表决规则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并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动议事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二)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决定。经表决有过半数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按照评审表决规则需由本次会议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过半数到会委员支持,则将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由下一级相关评审组织会议重新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程参加评审,特别在表决时必须出席,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

  (二)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准则,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人选和项目,

  (三)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四)对评审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五)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或经奖励委员会决定,参与组织对重大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六)对改进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奖种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时,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回避:

  (一)是被审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其近亲属;

  (二)是被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三)是被审议项目完成单位的负责人;

  (四)与被审议的候选者或候选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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